(2014)孟法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与赵之谦、赵世锋、赵便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法执字第0037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申请执行赵之谦、赵世锋、赵便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二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之谦、赵世锋、赵便利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孟民二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学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