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恒宇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恒裕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执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恒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与凯东四街交叉口华商世贸23层B01室。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夏邑县产业集聚区跨越大道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左海涛。商丘市恒宇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恒裕商贸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恒宇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恒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恒宇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恒裕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恒宇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恒裕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