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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仲波与宗友钢、程发娟、程发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波,宗友钢,程发娟,程发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仲波。被告:宗友钢。被告:程发娟。被告:程发旺。原告仲波与被告宗友钢、程发娟、程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德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波和被告程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友钢、程发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波诉称:2014年7月5日,被告宗友钢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程发旺自愿为被告宗友钢担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迟迟不予偿还。被告宗友钢与被告程发娟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宗友钢、程发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被告宗友钢、程发娟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程发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宗友钢、程发娟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程发旺对两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宗友钢、程发旺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程发娟辩称:被告程发娟与被告宗友钢系夫妻关系属实,但被告程发娟不知道被告宗友钢向原告借款,与被告宗友钢已失去联系,且经济困难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被告宗友钢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仲波人民币2万元整。被告程发旺为被告宗友钢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写:“担保人:程发旺”。当日,被告宗友钢、程发旺出具承诺书,承诺2014年9月4日还款,逾期每天补偿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宗友钢未按约还款,被告程发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宗友钢向原告仲波借款时,与被告程发娟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仲波与被告宗友钢、程发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宗友钢未按约偿还借款,被告程发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被告宗友钢向原告仲波借款时,与被告程发娟系夫妻关系,对欠原告的借款,被告程发娟应负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宗友钢、程发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宗友钢、程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仲波借款20000元;二、被告程发旺对被告宗友钢、程发娟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宗友钢、程发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30元,计38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计380元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程发旺负担后有权向被告宗友钢、程发娟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慧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