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运汽车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金运汽车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280号法定代表人郁高祥,经理。被执行人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客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连国,经理。南京金运汽车装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六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黄 浩审判员  杜道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