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启芬等申请执行张仁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启芬,殷祖德,张仁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汪启芬,女,生于1939年3月17日,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鱼泉镇,务农。申请执行人殷祖德,男,生于1939年7月5日,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鱼泉镇,务农。被执行人张仁会,女,生于1976年9月21日,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鱼泉镇,务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汪启芬、殷祖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仁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裁定冻结了张仁会的银行理财产品鑫鑫向荣B款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仁会鑫鑫向荣B款15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张仁会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艳审 判 员 薛怀志人民陪审员 陈子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