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王立安、王伟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立安,王伟,王宜汝,曹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立安。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王宜汝。被执行人曹崇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安、王伟、王宜汝、曹崇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5077.0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