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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田景瑞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景瑞,刘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田景瑞,男,1950年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居民。被执行人刘秀峰,男,1974年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秀峰所有的在郯城县盛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德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