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执字第0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邓某与被执行人胡某云、胡某友、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胡某云,胡某友,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218-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胡某云,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胡某友,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文盲,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某与被执行人胡某云、胡某友、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霍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农行霍邱支行帐号为6228482590527139016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同 合执行员 谢 宝 平执行员 梅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洋(代)附: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