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以生与被告李明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以生,李明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933号原告宋以生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喜委托代理人孙凤松,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以生与被告李明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宋以生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淑娟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