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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以生与被告李明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以生,李明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933号原告宋以生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喜委托代理人孙凤松,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以生与被告李明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宋以生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淑娟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