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祝伟诉凤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伟,凤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祝伟,男。委托代理人:王居民,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城市公安局,住所地:凤城市邓铁梅路。法定代表人:王尔烈,职务:局长。原告祝伟诉被告凤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伟承担。审 判 长 李 茵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梁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