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5)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刘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边春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江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