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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有吉与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有吉,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62号申请人杨有吉,男,汉族。申请人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瑞丽佳苑1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邢亚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有吉、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葛丽萍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有吉、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经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杨有吉劳务费8000元。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有吉、定西市彬立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苑蕾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