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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琥生与胡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琥生,胡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张琥生,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胡祥,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琥生与被告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琥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张琥生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