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琥生与胡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琥生,胡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张琥生,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胡祥,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琥生与被告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琥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张琥生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