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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沈秋银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718号罪犯沈秋银,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仪刑初字第0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秋银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5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检察员许立新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句容监狱指派警官陈永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沈秋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沈秋银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秋银的悔罪书证实,其能够认识到自己因对法律的无知、在道德观念上的谬误,使自己犯下违反法律的罪行,确有悔罪认识。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沈秋银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罪犯沈秋银的悔罪书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秋银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秋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邰玉妹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