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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商终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吉正昌与江苏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终字第0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正昌,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曲凡,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缪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和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有志,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正昌与上诉人江苏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商初字第0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商初字第03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正昌缴纳的上诉费14949元,上诉人江苏巴大饲料有限公司缴纳的上诉费8385元,由本院退还双方当事人。审 判 长  李志忠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