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曹拥军、曹春明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拥军,曹春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曹拥军,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曹春明,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忠权,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拥军、曹春明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拥军、曹春明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拥军、曹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拥军、曹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拥军、曹春明负担。审 判 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