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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曹拥军、曹春明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拥军,曹春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曹拥军,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曹春明,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忠权,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拥军、曹春明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拥军、曹春明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拥军、曹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拥军、曹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拥军、曹春明负担。审 判 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