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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武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31号申请人武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武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517号民事调解书,标的为2014年4-10月小孩抚养费每月300元,共计21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武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字第0033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