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潘安湖风景管理处、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潘安湖风景管理处,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沛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超群,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仲丛乐,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州潘安湖风景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阙大锋,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仕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盖仁花。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潘安湖风景管理处、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40元,减半收取20020元,由原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嘉丰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雯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