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单福明与刘书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福明,刘书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单福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书哲,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福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书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陵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成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