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丰诉被告盛连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某某。被告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娟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