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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夏民重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金月与周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夏民重字第53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对原告曹金月与被告周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夏民重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中曹金月的误工费计算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8页第5行:“共计748天,误工费计算为62333元”改为:共计788天,误工费计算为65666.67元;第10页第21行“误工费62333元”改为:误工费65666.67元;第25行“以上共计159764.77元”改为:以上共计163098.44元。审 判 长  吴洪杰审 判 员  宋本远人民陪审员  张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延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