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夏民重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金月与周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夏民重字第53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对原告曹金月与被告周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夏民重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中曹金月的误工费计算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8页第5行:“共计748天,误工费计算为62333元”改为:共计788天,误工费计算为65666.67元;第10页第21行“误工费62333元”改为:误工费65666.67元;第25行“以上共计159764.77元”改为:以上共计163098.44元。审 判 长 吴洪杰审 判 员 宋本远人民陪审员 张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延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