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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民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安华与攀枝花市星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安华,攀枝花市星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安华,男,1996年3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伏相霖,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星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五道河村一村。法定代表人吴春东,总经理。上诉人郭安华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星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安兵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安华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有利于解决该纠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安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郭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玉代理审判员 王 前代理审判员 熊 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林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