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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玉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玉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517号原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玉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 雯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人民陪审员  王福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