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启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启镇,潘洪进,王启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472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委托代理人杨圣辉。委托代理人张新强。被告王启镇,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洪进,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启建,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启镇、潘洪进、王启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借款人王启镇已去世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启镇、潘洪进、王启建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启镇、潘洪进、王启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慧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