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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沈XX与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444号原告沈XX,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吴启征。委托代理人刘桂琴,上海市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XX与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XX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XX负担。审判员  仲佳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