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魏华平与魏胜照、刘和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华平,魏胜照,刘和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56-2号申请执行人:魏华平。被执行人:魏胜照。被执行人:刘和花。系被执行人魏胜照之妻。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魏胜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和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63账户存款18678元。该款请转至: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账号:12×××4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