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某某、徐学某某某某诉被告湖南某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徐学某某某某,湖南某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王某某某某,男,汉族,某某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某某某某。原告徐学某某某某,女,汉族,某某某某年3月13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园某某某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朗,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某某、徐学某某某某诉被告湖南某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某某、徐学某某某某以已和被告湖南某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某某、徐学某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某某、徐学勤负担。审判长 杨艳红审判员 李跃雄审判员 钟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黎颖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