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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斌、康送华就与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天河大酒店有限公司、曾建煌、刘解新、李立、陈旭、曾慰村、陈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康送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天河大酒店有限公司,曾建煌,刘解新,李立,陈旭,曾慰村,陈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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