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斌、康送华就与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天河大酒店有限公司、曾建煌、刘解新、李立、陈旭、曾慰村、陈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康送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天河大酒店有限公司,曾建煌,刘解新,李立,陈旭,曾慰村,陈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