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洪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013)宁民初字第25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衍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