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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洪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013)宁民初字第25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衍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