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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涟水永丰纸业有限公司与杨明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明光,涟水永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光。委托代理人:申铁旗、韩丽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永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利文。委托代理人:陶冬生。上诉人杨明光为与被上诉人涟水永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明光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明光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明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杨明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张 靓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