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与上海沃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廖梓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上海沃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廖梓育,刘继承文,刘金宝,孙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67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陈镌,行长。被执行人上海沃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廖梓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廖梓育,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刘继承文,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刘金宝,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孙瑶英,女,195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标的:3,130,056.61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依据本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沃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廖梓育、刘继文、刘金宝、孙瑶英,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90,7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56.80元及罚息、复利等共计人民币3,130,056.61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上海沃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已无实际经营地,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廖梓育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登记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刘继文名下有车牌号为沪KRXX**(帕萨特)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5年11月6日止。因上述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故暂不具备处分条件。2014年5月28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刘继文、刘金宝、孙瑶英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XXX号XXX室房产,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唯一住房,暂不具备处分条件。2014年11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孙瑶英名下股票,冻结期限至2016年11月12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继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和解协议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执字第36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