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吴连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连英,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7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连英,女,1948年3月21日出生,回族,北京文教器材厂退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大街210号。法定代表人:梅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吴连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连英申请再审称: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前后两次诉讼不属于同一案件。我这次要求查清涉案房屋四至,之后才是足额交房。我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房屋规划图纸,以查明房屋四至,但法院未予调查。被申请人在2005年的诉讼中出示伪证,应予以纠正。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连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吴连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连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