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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美珠诉被告汤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珠,汤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林美珠,女,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汤则光,男,约60岁,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珠诉被告汤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林美珠负担。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