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许文军与鹤壁市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军,鹤壁市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许文军,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淇滨区东杨工业区黎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向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许文军申请执行鹤壁市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亨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许文军提供被执行人虎亨江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许文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虎亨江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文军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