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邕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XX号XX栋XX单元XX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李某所有,申请执行人李某可持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4)邕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房屋产权过户事项(将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XX号XX栋XX单元XX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李某所有)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钟桂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柒志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