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艳芳与被执行人魏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芳,魏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高艳芳被执行人魏洪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艳芳与被执行人魏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商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王念忠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明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