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希芳与曹家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芳,曹家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张希芳,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家堡,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希芳与被告曹家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希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希芳。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