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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段凤军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093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14年12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彩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段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仙桃市毛嘴镇韩场村六组的一藕池内,非法捕获了野生黑水鸡28只。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抓获段某甲,并查获野生黑水鸡28只。2014年11月13日,经仙桃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识别,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民警查获的28只野生黑水鸡属国家保护的、湖北省严禁猎捕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审理还查明:湖北省林业厅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通告: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仙桃市公安局扣押清单;照片;仙桃市野生动物保护站出具的识别结论书;湖北省林业厅鄂林规(2013)285号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仙桃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被告人段某甲的户籍信息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黑水鸡28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昌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