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玉珍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马玉珍。本院收到起诉人马玉珍起诉高碑店市方官镇石达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达营村委会)的起诉状,称其原为石达营村村民,1992年4月10日与方官镇公正庄村刘宝利登记结婚,婚后其在公正庄村未取得承包地。石达营村委会于1992年秋后调地时违法将起诉人1.4亩承包地收回,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石达营村委会收回起诉人承包地违法,并责令其为起诉人重新发包耕地1.4亩。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高碑店市曾于1999年实行二轮土地承包,重新与村民订立土地承包合同。起诉人马玉珍未向石达营村委会主张权利,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其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其起诉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玉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建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