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文教路126号6楼。法定代表人:江春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娜,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城南街道兰田村。法定代表人:王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归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水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