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杨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张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常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甯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