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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与金华鹏程无纺布厂、余建汉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金华鹏程无纺布厂,余建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华鹏程无纺布厂。负责人余建汉。被执行人余建汉,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鹏程无纺布厂、余建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金华鹏程无纺布厂、余建汉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偿付货款550487.8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462.1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55元、财产保全费3395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华鹏程无纺布厂、余建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应犀审判员  李惠冰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根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