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霸州市众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王启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众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众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赶会,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启龙。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霸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明王启龙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启龙在中国农业银行霸州建升路分理处62×××12账户的存款96649.27元至霸州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账户为04×××2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屏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