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中心社区环城南路8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许培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428号。法定代表人王闽生,该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立公司)与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新兴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培立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受理。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湘高法执字第1号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腊妍审 判 员 邓 克代理审判员 李小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