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周某某,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被告伍某,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伟军人民陪审员 朱志辉人民陪审员 阳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