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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有军与通山县黄沙铺镇泉塘村三组、王祖林、王祖启林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立字第1号起诉人汪有军,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黄沙铺镇梅田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74********。2015年2月15日,本院收到汪有军的起诉状,诉状称:2014年春节一过,汪有军在自己承包的山地栽植杉树6万苗、油茶3万苗,3月份,通山县黄沙铺镇泉塘村三组在汪有军的油茶林里栽种杉树苗,于2014年4月6日组织十余人将汪有军的油茶苗拔除2000株,经通山县物价局认证中心认定油茶损失为6200元。汪有军要求通山县黄沙铺镇泉塘村三组、王祖林、王祖启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162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汪有军主张的事实已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相关部门对涉嫌的刑事犯罪行为先行处理。汪有军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汪有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金海审判员  金黎清审判员  成纯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