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法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金桂、唐聪、唐瑕与被执行人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沅法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桂、唐聪、唐瑕与被执行人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金桂、唐聪、唐瑕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沅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和解履行完毕,现予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