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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中法立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03李小玲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立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小玲,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李小玲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立行初字第1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3日,原审法院收到李小玲的起诉状,李小玲称其于2014年10月29日通过挂号信向珠海市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但至今没有得到回复,李小玲认为,珠海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不作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珠海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判令珠海市公安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按《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信息;三、判决珠海市公安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小玲自称于2014年10月29日向珠海市公安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珠海市公安局公开珠海市出入境管理处处长钟铮的以下信息:1、陪同领导嫖娼信息;2、被包养信息;3、治疗性病费用信息;4、贪腐信息;5、实施酷刑信息;6、收受贿赂信息;7、玩忽职守信息;8、滥用职权信息;9、虐待儿童信息;10、虐待老人信息。珠海市公安局在收件后没有给予答复,故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第四个条件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李小玲以珠海市公安局不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李小玲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因此,其起诉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李小玲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李小玲上诉称,其起诉的诉求是珠海市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违法,是珠海市公安局行政程序违法行为。不涉及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即实体是否违法。李小玲申请相关信息不论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珠海市公安局都应该按行政程序依法予以书面答复。原审裁定避开诉求不提,其所谓的“起诉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和李小玲的诉求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综上,原审裁定认为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上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审裁定违法并予以撤销;2、判令珠海市公安局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3、诉讼费用由珠海市公安局承担。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件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李小玲以珠海市公安局不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小玲的起诉,理据充分,本院径行予以维持。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小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李小玲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