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胡春林、姚多林申请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春林,姚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23号申请人:胡春林,女,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肖三星,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人:姚多林,男,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申请人胡春林、姚多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春林、姚多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姚多林赔偿胡春林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0元,于2015年2月13日支付120000元,余款于2015年2月6日支付;二、姚多林与胡春林就此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心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邸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