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岩执行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邱艳颖、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艳颖,张明,李朝斌,永定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岩执行字第4号申请人邱艳颖,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小兴,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朝斌,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永定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高陂镇先富路,组织机构代码56730666-8。法定代表人张有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李朝斌、永定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岩执行字第4号]的过程中,申请人邱艳颖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与原申请执行人张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证据。经审查,2014年10月19日,申请人邱艳颖与原申请执行人张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原申请执行人张明将(2012)岩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申请人邱艳颖。原申请执行人张明向被执行人李朝斌、永定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方式为:由原申请执行人张明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到被执行人永定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永定县高陂镇的经营场所,同时,福建省龙岩市闽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闽龙闽证内民字第1186号公证书予以证明;通过福建省法治今报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朝斌、永定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邱艳颖与原被执行人张明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的行为不违背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认可。债权受让人邱艳颖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并向二被执行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申请人邱艳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规定中“权利承受人”的条件,其变更申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邱艳颖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执行字第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长  生代理审判员 王  乔  金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慧芳(代) 百度搜索“”